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上申报登记,列入创建项目。第三章第十一条考核
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列入创建项目的,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牌匾(附表4),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创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
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共同做好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作。第十三条负责创建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出具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第十四条创建项目省厅将结合日常巡查督查或专门成立考核组,对每个创建项目的创建过程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考核,考核组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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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现场创建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发现存在否决项(附表2)的,将取消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参评资格。
第四章第十五条
推荐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创建项目的
创建情况及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推荐参与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参评项目”)。推荐的参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二)项目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优良;(三)项目的考评主体对本项目的考评结果为合格;(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实行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五)应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序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第十六条创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推荐参加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的;(三)因建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