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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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暂行办法(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
第五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对象为当年度完工项目,考评重点是项目施工过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省厅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定期考评一次。
第六条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省厅将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f(一)建筑面积5000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三个月内且形象进度在±以下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及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第九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