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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行政辖区作为规划区,城乡总体规划的重点依然在城市扩展边界内,而对于城市扩展边界外的建设发展则并没有实质性的规划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区,除城镇建设发展用地外,还要考虑对外交通路网建设、水利建设、村庄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等所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以及生态保护用地与农业用地统筹安排,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个全覆盖的规划,不会出现某些区域是重点规划范围的现象。(五)应用范围《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因此,规划建设区内的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用于一个地区内所有范围,任何发生用途变更的用地项目都需要符合规划。因此,在规划区内任何建设项目都需要同时符合两规,而规划区外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六)法律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城乡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这种衔接主要体现在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上,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需要与城乡总体规划衔接,因为土地利用规划无法设计城市的发展形态。因此,两规编制时必须互相衔接,确保符合另一方的要求。三、两规如何协调(一)编制审批的同步一致目前,城乡总体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在大多数城市这两个部门是分开的。在这种分开的职能设置下,两个部门之间要达到有效协调
f是十分困难的,虽然两规在编制中都设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但实则形同虚设,两规编制部门依旧各自为战,规划成果及数据不能充分共享,不能参照相互的要求调整优化各自的规划方案,两规无法达到统一协调的效果。如果将城市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合并为一个部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由一个部门编制,两规要实现有效衔接就容易得多。但是在目前的部门设置和编制体系下,两规在编制审批过程中也可以寻找一些切入点,尽量使两规达到充分协调。1编制周期的一致性。两规编制周期的衔接至关重要,周期不一致,两规衔接的基础就不存在。编制周期的衔接包括规划基期的一致性、规划期限的一致性以及编制工作周期的一致性。地方政府在组织两规编制时,应同时组织城市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同时编制各自规划,以相同的年份为基期年,并采用相同的规划期限。2编制过程中的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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