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规划的不同之处: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