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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调剂。6、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11、调配处方的用具、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应经法定部门注册,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12、调配药品用的计量器应定期检定。13、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14、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配制制剂或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16、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f文件名称: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阅人:
起草日期:
批准日期:
院文件编号:09
批准人:执行日期:
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凭印鉴卡
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应由批发企业
送货至单位。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用帐册,专用保险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出入库复核,做到票、帐、物
相符,帐册、验收记录等凭证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贴剂应回收并有记录。4、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向有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并实行专册登记、实
行专人专锁管理,做到票、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
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3年。㈡、医疗用毒性药品
医疗机构储存使用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储存毒性
药品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调配毒性药品处方,应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对处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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