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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重组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且被合并企业有亏损的,合并后企业当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按合并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如果是新设合并的,弥补完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如A企业08年所得额为700万元,享受二免三减半全免第一年,B企业08年所得额为500万元,享受二免三减半减半第一年,06年有亏损200万元,09年新设合并C,09年C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万元。(合并日A企业的资产为900万元,B企业的资产为600万元,合并后的C企业资产为1500万元,假设计算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100万元)则合并后的C企业当年的所得先弥补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16001001500万元,★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为:1500×9001500900,可以享受全免第二年1500×6001500600,可以享受减半第二年,★本年需纳税:600×25275万元(2)如果是存续合并的,弥补完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按存续企业合并前的利润占合并日后的利润的比例划分(亏损以0计算),属于合并前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存续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计算优惠金额,属于合并后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如A企业08年所得额为700万元,享受二免三减半全免第一年,B企业08年所得额为500万元,享受二免三减半减半第一年,06年有亏损200万元,09年9月1日存续合并为A,09年所得额为1600万元。合并当年18月A企业的利润为500万元,合并后A企业912月的利润为800万元。(合并日A企业的资产为900万元,B企业的资产为600万元,合并后的A企业资产为1500万元,假设计算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100万元)则合并后的A企业当年的所得先弥补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16001001500万元,★1500万元再分成合并前应纳税所得额及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前18月:1500×5001300577合并后912月:1500×8001300923★923万元再按资产比例划分:923×9001500554,可以享受全免第二年923×6001500369,可以享受减半第二年,★即:A企业当年弥补完亏损的应纳税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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