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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额,享受全免的是:5775541131
f享受减半的是:369★当年应纳税额:369×25246万元9、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的,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原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要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答: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应连续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如合并后累计计算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或外国投资者撤资或因减资达不到原外商投资企业标准的,应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处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企业因重组不符合原享受优惠相关规定的,如不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合并后其过渡性税收优惠不能继续享受。10、企业重组采用合并形式,合并前合并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被合并企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合并后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重组采用合并形式的,就企业整体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后企业如果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承继。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属于过渡期税收优惠,因此不能承继。新税法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并购、重组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即存续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后,省级认定机关暂未确认前可暂享受如重新认定后被取消资格的按规定补税)但不得承继过渡期税收优惠;如果存续企业未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选择过渡期优惠的,只能就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比例相应的部分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11、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A公司吸收合并核定征收企业的B公司,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被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其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准确核算,因此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12、企业分立适用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企业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分立后各企业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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