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合并日的审计报告或合并基准日审计报告经调整的后续计量值。7、企业重组采用吸收合并方式的,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当年度的亏损如何弥补?答:企业重组采用合并方式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在总局暂未明确前,被合并企业注销前当年度的亏损应单独作为一个汇缴年度,准予按规定向以后五年结转(如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当年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当年汇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此金额直接剔除)。如A公司2010年8月吸收合并B公司(A、B同为甲公司全资控股),选择采用特殊税务处理,B公司合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情况为2005年320万元,2006年390元,2007年0万元,2008年120万元,2009年0万元,2010年18月利润60,纳税调整后所得50万元。合并日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10年度,A公司全年利润2850万元包括被合并企业当年18月的利润60万元当年纳税调整350万元(包括被合并企业18月的纳税调整10万元)。(假设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A公司当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85060剔除被合并企业B公司18的利润35010剔除被合并企业B公司18月汇缴的纳税调整数即直接剔除被合并企业B公司18月的纳税调整后所得2850350503250万元
f★弥补亏损的所得税处理:2010年度,A公司当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3250万元可以依次弥补以前五年的亏损: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时,2006年为结转可弥补亏损的第一年;弥补合并企业本身有可弥补的亏损时,2005年为结转可弥补亏损的第一年。上例中,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5000万元×6300万元。则可弥补被合并企业2006年亏损300万元,余额90万元作废。需要注意的是,B公司注销当年度的亏损可留待以后五年弥补,A公司当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A公司自身在当年1月1日至合并日之间的经营利润与A公司合并后至年末产生的经营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即不包含被合并企业合并当年1月1日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8、关于企业重组采用合并方式的,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且被合并企业有亏损的,合并后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根据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