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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只对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税,无论任何其他规定都不能违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你提到的《关于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我们在总局网站以及其他网站上都没找到原文,但从你表述看应该有这个问题,但对于国税函的问题,一般是根据某地税务机关请示的问题进行答复的,因此在适用这些文件规定时要注意一定的答复背景。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的股权变更,企业并没有发生变化,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也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也就不存在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这里对股权转让,虽然股权所代表的资产大部分是房地产,但房地产的权属并没有发生任何转移,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不符合《暂行条例》的基本规定的,和《条例》原则发生冲突的规定是无效的。同时,土地增值税只是对房地产增值征收的一种税,股权转让中,房地产权属没有转移,房地产的增值只是评估增值,并不是转让增值,是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最后要提醒一点的是,正如你所说的那个案例,土地原账面价值为1亿,评估后价值为14亿,即使该企业在评估增值后按增值后价值14亿入土地成本,并将4000万的增值收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了,但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计税成本仍为1亿,而不是14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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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29日国税函199770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077号收悉。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陕西渭河电厂新厂以下简称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否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在投资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厂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旭兴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过程中,只涉及到电厂在20年经营期限中部分的股权转让,而作为独立核算的电厂,其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让,也不存在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投资公司转让电厂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中央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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