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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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3)、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性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B、股权收购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
f动。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