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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各执一份,施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f(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一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监察。要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多部门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并报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对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惩。规范用工单位管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的监管,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要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新开工项目的劳动用工情况及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明确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程序,对于突发的重大案件,及时正确行使保证金使用的建议权和监督权,确保不因农民工工资拖欠产生重大社会问题和社会影响。二是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项目开工前要将用工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项目开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出示用工人员基本情况。每月考勤表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书面向总承包企业报送备案。
f三是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执行整改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对因违法转包、分包造成的劳动纠纷和出现拖欠工资的,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或全部责任。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建筑施工人员举出证据证明了与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快速联动机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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