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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治“讨薪难”,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上刑”,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对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行为,直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我区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同公安、建设、法院进行司法衔接,按照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
f酬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同时,我们将以《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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