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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三)明确工资支付责任2004年,国务院78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
f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承包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很有必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证金,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绝交
f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不批准开工建设。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不足的要继续缴纳工资保证金,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施工。
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要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五)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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