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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地分派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方法》及《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修订稿)》(江大校办〔2005〕2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布的原则,坚持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考虑到东西部地域经济进展存在不同和同一地域经济进展存在不平稳性,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向中西部贫困地域学生适当倾斜。
二、认定标准
第五条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
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大体费用的学生。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个标准。具体分类标准和分
类条件如下:
类别
申请标准
条件类别
江南大学特困生和贫困生申请标准申请条件
fT1、孤儿且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特困生:
T类
特困生
1、具备一个T类条件;2、具备两个P类条件。
T2、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对贫困线”,或具备一个P类条件
T3、父母亲一方或双方长期患病,或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巨大,造成严重负债;
T4、军烈属、优抚家庭子女、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西部助学
工程、艰苦边远地区家庭子女及少数民族困难学生。
T5、父母一方或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具备一个P类条件;
T6、除本人外,有2个以上(含)高中以上(含)学生在读,且难
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T7、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
经济困难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贫困生:贫困生
具备一个P类条件或不
具备任何分类条件,但
P类
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
P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
P2、除本人外,有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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