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公告第42号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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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
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
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
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
燃气安全意识。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
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
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
省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
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