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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审批
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
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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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法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第十条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且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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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供气区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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