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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分类名称公布日期
公安20100723
公布机关施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0723

效力状况失效日期
有效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3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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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
管理工作。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
者存放场所;(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
的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
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
所;(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
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星级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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