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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f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
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按交通运输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转报。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原施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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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位。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造价站备案详见附件二。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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