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提高到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
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市、自治区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会高于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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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且主要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财产权。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社会团体、群众自治性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1)本单位实际占有、管理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3)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临时管理、占有或使用的他人财物。
从财物的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货币、厂房、汽车、电力、设备、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总之,只要是属于本单位所有或占有的一切财务,均可以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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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职务侵占罪的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