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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利用自己具有决定采购哪一种商品的权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是利用了其在工作上的具有的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单位的环境、便于出入单位、容易接近作案目标等形成的方便条件,属于利用职务上提供的方便作案的条件,并非属于利用职务本身提供的便利,即使因此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若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或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条件。所谓“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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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财物。
所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的财物若不是本单位的,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形式主要如下:
(1)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
(2)在未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私有。
所谓“占为己有”,不仅指非法占为“自己、本人”所有,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
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侵占状态的继续,并非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一旦完成,即为既遂。至于未遂,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这是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或追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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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定罪处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为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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