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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财产权。
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其主要特点就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监守自盗,不仅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更违反了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
主要体现在职务侵占罪的四个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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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这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具体表现如下:(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主管或分管,主要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具有调拨、安排、使用等决定性的控制或支配权,但并不具体从事管理或经手本单位的财物的工作,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员或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矿长等。管理,主要是指直接或具体从事管理本单位财物工作的人员,并因其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看守、使用或处理,具有一定的控制或支配权,如部门负责人、行政主管、后勤、会计、出纳、仓库保管人员等。经手、经办或处理一定事项,主要是指虽不直接负责或从事对本公司财物的主管或管理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在短期内具有领取、使用、发出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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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等职务上的便利,从而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如采购员、货物运输的承运人等接受本单位委托临时保管或处理单位财物的人员。
(2)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采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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