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控机构)对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控机构负责本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第四条监控中心监控平台是指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用于接收、处理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二章监控管理机构设
第五条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应满足《污染源监控
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均需有专人负责监控中心的管理工
作,鼓励成立独立的监控管理机构对污染源监控中心进行管理,
暂未成立独立监控中心的由各级环保部门派专人专职落实此项工作,并且配备开展工作的必须办公用品、车辆、现场检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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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备等。第七条各级监控机构对于国控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分级监控、属地管理。
第八条省级监控机构的职责:(一)
统一制定自动监控实施规划,组织制定建设、安
装、运行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指导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行、维
护和管理以及与上、下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
(三)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进行核查监管;(四)审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现场端设备掉
线、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通知国控企业及其运营机构,
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五)
负责牵头管理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有效性审
核工作;
(六)分析、审核、汇总并定期向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监控数据;(七)负责牵头运营商的考核。
第九条市级监控机构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
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验收和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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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负责本级监控中心的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三)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核,发现现场端设备掉线、数据异常等情况及时通知国控企业及其运营机构,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
和补充;
(四)负责对本辖区的国控企业现场核查、牵头管理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五)分析、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