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风电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二、监测监控作为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人员和专业维护人员。监测监控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设标准和相关参数设置标准的制定,并掌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总体运行情况;并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及矿井与集团公司监测信息的稳定传输和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通风队负责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按照标准向监测监控下达安装(回收)传感器等有关事宜。三、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二级资质培训单位专业培训由省相关部门发证,做到持证上岗。四、监测监控要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f五、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4、甲烷传感器吊挂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及机组截割煤体,应悬挂在顶板良好,无连续淋水的巷道中,必要时应加装防护罩。发现探头进气嘴有煤泥或水时应及时清理以免影响探头正常监测或发生误报警。5、工作面因过构造需放炮作业时,每次放炮必须将探头移到距放炮地点50m以外,由队组制定移动探头的相关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六、调度室必须设置监测终端,监测终端必须具有声光报警及查阅功能。七、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监控装置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移交作业队组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八、监测监控对井下在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调校,调校甲烷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校准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