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汇总并定期上报本级负责管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向同级及上级环保部门定期报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成果;(六)配合省级监控机构对运营商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监控中心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省级环保部门在规划本省网络整体架构时应符合环保部推荐的三级架构模式,以确保数据能依次到达市省部,为自动监控数据的正常、稳定传输提供链路保障。第十一条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的规定,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的规定。第十二条污染源监控中心应建立门禁制度,依法对应当保密的环境监测数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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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各级监控中心必须安装、使用正版或经公安、安全部门认可的工具及软件。第十四条建立完善的系统操作使用制度,利用软件中相应的安全控制功能,严格控制软件中的数据不被随意更改,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疑问记录在案,定期与系统供应商进行沟通,确保软件能及时的更新。第十五条各级监控中心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24小时稳定运行,不得无故擅自停机;出现故障,必须立即修复,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监控中心报告原因,保障上级或下级监控中心进行实时数据传输。(一)定时检查机房各项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如UPS、空调、消防、照明等;(二)定期检查各级监控平台间的网络状态,并填写运行记录,发现故障立即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通知相应厂商进行维修;(三)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中心机房所有设备由管理员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维护,尤其是设备供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第十六条建立应急处预案,有效应对监控中心日常
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第十七条建立数据备份系统、在系统崩溃时或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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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故障时,能迅速启用备份系统。第十八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在线、连续监测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第十九条每月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巡检,核查设备运转情况作为监控中心平台数据修约的依据。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和表格,以督促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如:(一)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二)监控平台定期检查记录;(三)耗材更换记录;(四)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五)报文的标记和处理记录;(六)缺失、异常数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