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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计量管理、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含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基本管理制度并予以公示,编制消防安全告知书,消防安全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3、市场管理人员定岗定责,配备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台账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职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予以公示。4、市场管理人员或农贸市场管理者初级资质者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0,定期接受知识更新和培训。5、市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录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需经培训后方可上岗。6、市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服务文明周到。7、市场内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监控、服务台、广播等服务设施。8、便民服务措施切实有效,设顾客休息椅,有意见箱薄、方便消费者监督。9、市场的公共厕所干净、卫生、无异味。
f农贸市场信用记录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市场举办者对市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遵守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予以记录。在实施市场信用记录制度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规范的原则。2、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及其它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上市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时足额缴纳税费,文明经商,服务质量较好,无消费者投诉;等其它可以视为良好信用记录的行为。3、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被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不合格商品的,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台账记录不全、索证索票不齐、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或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的;从事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态度恶劣、年度消费者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的;不按时足额缴纳税费、不服从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开办者正当合法的管理等视为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4、市场举办者每年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经营户评比活动,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公示评比结果,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5、工商部门根据经营户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加强对信用指数较低的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和检查。6、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市场举办者做好信用记录工作。
f农贸市场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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