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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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信贷人员将采集好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职责:(一)受理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二)应遵照相关规定对提款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三对借款人提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进行核实并负责,确保贷款用于规定用途。第二十六条信贷人员审查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查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提交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信贷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要重点落实以下提款条件:(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二)借款人已提交符合信用社要求的有关资料;(三)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并已生效抵押权已成立质权已成立;(四)借款人没有发生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五)至提款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仍真实、准确、有效;(六)至提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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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不利变化;(七)采取最高额抵押的,至提款时不存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及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影响信用社债权实现的情形;(八)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了相关账户;(九)信用社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审批通过后,由信贷人员将资料移交信贷专柜进行贷款发放前的审核处理工作。《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信贷专柜各留存一份。第二十七条信贷专柜职责:(一)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生成授权通知,连同提款、支付资料移交会计部门记账。(二)登记保管《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台账》(附件3,仅指受托支付)及有关资料,负责与信贷、会计等部门核对。(三)将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及时通知信贷人员,并配合信贷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四)负责贷款资金发放、支付、收回等资料的整理归档。贷款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纳入信贷档案管理的资料移交信贷部门(信贷专管员)保管,应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的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五)核对借款人加盖到贷转存凭证上印章与借款合同、提款申请书及预留印鉴等是否一致。第二十八条室内会计主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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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对信贷专柜审核完毕的提款支付资料进行复核,重点落实相关资料中的印鉴、收款人名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