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ⅩⅩ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有效
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ⅩⅩ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信用社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流动
资金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第五条信用社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第六条基本条件: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
f(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年审。(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在金融部门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四)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特殊行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六)已在本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七)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八)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九)贷款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贷款金额。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存货(原
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情况,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八条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
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
f周期特点,合理选择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种类,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1、临时贷款是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