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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第一条则
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本联社)流动资
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联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各信用社(含联社营
业部,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
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设置相互独立的流动资金贷款调
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第五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本联社信贷政策导向、自身资本配置,按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第六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
f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在本联社激效考评体系框架内,合理制定信用社、营业部内部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切合实际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在本联社范围内开展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二章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
对象与条件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符合本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借款用途、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各信用社、营业部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f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各信用社、营业部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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