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明晰的贷款,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等政策以及信贷政策的贷款,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不再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审议,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并做好记录,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贷审委负责贷款的审议,有权审批人负责贷款的审批,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贷审委根据有关规定召开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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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审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检、信贷等政策;(二)贷款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四)贷款的支付方式是否合理;(五)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第十八条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人在《ⅩⅩ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咨询。对审批不同意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负责将有关资料退回企业,并在登记簿上做好记录。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和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有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签订采用面签制度,并由风险管理部(信贷专管员)负责审核、盖章工作。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在借款合同中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一条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信用社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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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二)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配合信用社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三)借款人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需征得信用社同意;(四)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应及时通知信用第二十三条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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