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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调查报告须涵盖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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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是客户主体资格、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地理位置(包括注册地)、产权结构、组织形式、职工人数和构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主导产品及在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二)经营状况。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生产、销售、效益情况和前景预测。(三)财务状况。主要是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资金结构、资金周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销售归社及存款的较大变动及现状。(四)融资及信誉状况。主要是客户在我社和他行的融资水平、融资方式、对外担保情况;有无逃废债、拖欠我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不良记录及环保、涉诉等其他信誉状况。(五)经营者素质。主要是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层成员的学识、经历、业绩、品德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六)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易等情况。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中必须对借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在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企业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调查。(七)贷款需求分析,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八)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分析。对借款人主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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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或借款人重大投资的子公司,也应在调查环节进行调查并在报告中撰写。(九)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分析。(十)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对必须自主支付的,要对自主支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十一)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信贷专管员)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审查人员应坚持审查的独立性,全面审查贷款的风险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审查人员对借款人独立性的判断。第十四条审查人员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风险揭示、综合收益及授信方案等因素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审查,并对存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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