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市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ⅩⅩ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ⅩⅩ市农村信用社辖区内联社、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原则,实行信贷专管员、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以及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县级联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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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县级联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县级联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县级联社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受理和调查
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单位为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或支行。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调查人员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属信用社、支行权限内贷款的,主办人员为调查主责任人。第八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年检;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信贷政策要求,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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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