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但以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信用等级(企业经营时间不到1年的,可暂不评级)方面的条件要求;(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支付结算监督;(七)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的授权(决议);合伙企业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合伙协议的规定;(八)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九)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十一)ⅩⅩ市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担保应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规定:(一)保证担保1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2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偿债务能力;3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二)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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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抵押人具备担保资格;2抵押贷款原则上需提供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等有效抵押物;从严控制通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严禁专用设备抵押。3抵押物的价值由账面净值、评估机构评估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抵押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抵押物抵押率不得超过30,在建工程抵押率不得超过50,其他抵押物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三)质押担保1出质人具备担保资格,对质物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2质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质物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保值性较差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率不得超过30,其他质物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90,以个人或单位定期存单等价值确定且保值性较高的质物质押的,可根据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物金额须完全覆盖贷款本息及费用。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企业借款申请书》(附件1)对公司业务部(信用社、支行)同意受理的贷款,根据要求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必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1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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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组织机构代码证;3贷款卡;4税务登记证;5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合伙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6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并提供董事会(股东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