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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0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的通知》(黑财乡20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三条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收入资金等。第四条监管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逐步建立起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管理机制。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组
f织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第六条预算资金监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所要明确专人监管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督查情况要在项目台账中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并限时纠正。同时,对督查情况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掌握项目的开工、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预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留存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相关照片,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搜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本资料,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第八条补助性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所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金监管工作。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
f专用。及时掌握上级下达的资金信息,检查了解资金使用状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单位支出的监督检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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