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资金发放或使用的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双辽市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主体有规定的,由规定主体负责公开公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资金发放或使用主体负责,可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学校、乡镇各站办所及卫生院等。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内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以下内容执行公开公示:(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的实质内容。(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总额、建设标准、建设时限等。(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文件依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名单等。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的形式及时限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利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板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利用广播、电视形式进行公示公开的,每天至少播出一次,连续播出不得少于7日;当地网络普及率、农民上网率比较高的,可利用网络进行公示,网页保存进间不得少于7日。为增强公示效果,尽量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资金政策规定,上述公示方式可同时并用。(二)对已确认的补助性资金发放名单,在发放前7日开始进行公示;发放完毕后,要在外日内,对已发放资金的发放名单进行公示。(三)对项目建设资金,要在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分别公示1次;工程完工后,在拨付项目资金前7日进行公示。每一项内容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日。第五条(一)财政所要对公开公示主体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间;3、是否将应该公示的内容全部公示;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二)财政所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要将举报电话号码怀公开公示内容一并公布。(三)财政所要指派监管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听、处理、回复,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回复处理意见记录下来,形成材料留存。第六条在监管工作中,财政所的监管人员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内容进行拍照或记录,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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