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对照预算加强审核,对超预算的、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的予以退回。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开展对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所属预算单位、部门的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市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第十一条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直接从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各业务股室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人;乡镇财政所要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人。要按照年初工作分工,财政所长和直接负责乡镇财政预算资金、工程类项目资金、补助性资金和村级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人。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的审核,每年度对本乡镇的惠民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做到程序不
f到位的不打卡,手续不齐全的不打卡,资料不完整、数字不准确的不打卡,群众有反映的不打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三条健全机制,严明奖惩。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力度,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年度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考评。对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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