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从总体层面上提出保护规划要求,包括城市发展方
向、山川形胜、布局结构、城市风貌、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协调新区与历史城区的关系。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提出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延
续,历史街巷和视线通廊的保护控制,建筑高度和开发强度的控制等规划要求。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规划深度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保护历史信息的真
实载体;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保护街区的空间环境;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现状存在问题;(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五)提出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六)提出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f(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修缮、改善、
整治和更新等措施。(一)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二)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三)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维护、修缮、整治,改善内部设施。(四)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分别提出保留、整治、改造要求。第三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按照建筑物保护分类提出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
象及色彩、材料等控制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优化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环境。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内基础设施改善和消防
等防灾规划措施。第三十八条对户外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外部设施以及垃圾箱、电话
亭、铺地、检查井盖等街道公共设施的尺寸、形式、材料和位置等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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