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f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应边界清楚,便于管理。(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第二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展示与利用的目标和内
容,核定展示利用的环境容量,提出展示与合理利用的措施与建议。第二十一条传教育工作等。第二十二条在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提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法规、政策和资金的保障、人才的培养、宣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划分为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传统风貌建筑,指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修编保护规划时,应对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化。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度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深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二)确定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三)提出市(县)域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四)提出城市总体层面上有利于遗产保护的规划要求;(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六)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八)提出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f(九)提出展示和利用的要求与措施;(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
历史建筑的三个保护层次确定保护方法框架。第二十八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镇、
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城的山川形胜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提出保护要求。其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提出的保护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