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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与镇总体规划的深度要求相一致,重点保护的地区应当进行
深化。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深度要求与村庄规划相一致,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能够指导保护与建设。第四十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现状存在问题;(二)确定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与保护重点;(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f(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七)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对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文
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等提出保护要求。第四十二条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规划措施,包括:
(一)协调新镇区与老镇区、新村与老村的发展关系。(二)保护范围内要控制机动车交通,交通性干道不应穿越保护范围,交通环境的改善不宜改变原有街巷的宽度和尺度。(三)保护范围内市政设施,应考虑街巷的传统风貌,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保障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四)对常规消防车辆无法通行的街巷提出特殊消防措施,对以木质材料为主的建筑应制定合理的防火安全措施。(五)保护规划应当合理提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防洪能力,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工程改善措施。(六)保护规划应对布置在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提出迁移方案。(七)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提出具体治理措施。第四十三条包括:(一)提出街巷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二)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分别采取以下措施: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对核心保护范围提出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
f(1)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2)历史建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保护,改善设施。(3)传统风貌建筑: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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