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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
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其他文物古迹和传统风貌建筑等的详细信息。(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与历史形态紧密关联的地形地貌和河湖水系、传统轴线、街巷、重要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布局等情况。(四)具有传统风貌的街区、镇、村:人口、用地性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年代、质量、风貌、高度、材料等信息。
f(五)历史环境要素: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六)传统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八)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建设、保护规划与实施、保护资金等情况。第十三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
史风貌、空间尺度、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提出保护要求。第十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提出保护范围内
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和基础设施改善方案。第十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建议。第十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建筑,以及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尚未被列为历史
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总体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措施。第十七条划要求。第十八条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发掘传统文化内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出规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按照如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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