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解除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平等
在我国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过渡的过程中,劳动者从“铁饭碗”转到了自由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劳动者失去了国家的庇护,另一方面,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不发达,加上劳动监察不到位,这就导致了现实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矫正个别劳动
关系中的权利失衡现象。
二)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平等的原因
三)劳动合同解除中倾斜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与用人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实质是不平等的,为实现二者的平衡,立法机关通过设立特定劳动法律制度,为劳动者设立法定权利,以强行性规范形式确保其权利的实现,这样一来,就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违约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劳动合同立法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不仅是在表述上而且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均体现了该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有较为明显的表现。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而无论该劳动合同是否已被履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一方面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自由度很大,另一方面《劳动法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禁止解除条件,从而使劳动者得权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协议解除的动议,双方当事人皆可首先提出,并进而与对方协商以形成解除合意。但是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协议解除动议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首先提出动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虽然劳动合同可依双方协商而解除。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从以往实践看,导致许多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已承诺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及报酬,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工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劳动者无奈只得辞职,并承受因辞职对自己的不利。为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