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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医院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医院规范化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职
工日常管理,从制度上杜绝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出差等,应将去向告知院办公室。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批准权限办理审批;续假的在销假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三天以内,医院职工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各部门主任或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所有医院职工请假离开主城区至外地前须报人事科备案。二、假期类别在职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单位集体组织的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工作。(一)病假1、医院职工需持公立国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经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确实因急诊时,需电话口头请假者,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处理办法。(二)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及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三)婚假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婚假应在婚后半年内休完。(四)产假1、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2、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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