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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二)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及林区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
f(七)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八)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九)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
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第十条《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以下简称《实施标准》)随本办法颁布实施。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实施标准》作出细化,并报省林业厅备案;规定的处罚标准超出《实施标准》的,应当报省林业厅批准同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f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
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都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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