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林发2009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331【实施日期】2009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林发200999号)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厅有关处(室局站):
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19
f3、关于制定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说明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29
f各市(州)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