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证据材料的,应作退卷处理;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
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实施标准》主动纠正。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办法和《实施标准》责令纠正。
f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实施标准》纠正并予以通报。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
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实施标准》直接予以变更。第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按照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机关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
f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核审机构,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
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第二十条行使《实施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应当参照本办法和《实施标准》执行。深圳、珠海、汕头市实施特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连南、连山、乳源民族自治县实施自治条例规定的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