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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的精神,要确保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确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高招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第四条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抓学管工作的院领导和主抓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院团委和各学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的各级各类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和信息收集、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二)负责学院助学经费和社会捐资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三)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四)负责学生申请缓交、减免学费的审议及报批工作;(五)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f(六)负责学生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审批及发放工作;(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日常管理以及月度工资的审核发放工作;(八)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各类报表、材料的制作、报批工作;(九)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维护学生诚信档案,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工作;(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学活动。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七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主要包括:(一)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违约管理金、院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项目的费用;(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用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项目;(三)社会团体、个人捐款。第八条学院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切实加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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