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正式注册的本、专科(高职)
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与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
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
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
f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
室主任、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
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组及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贫困类型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数应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8%,其中特困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一般困难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第九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1、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2、单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3、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4、父母一方或双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5、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6、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