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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
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或房型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
和设备,在使用期限内承租户损坏的,承租户应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承租户不得擅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装置、设备进行改装。社会保障性住房室内的固定装置、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改造、增加设备,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户应予配合。第二十四条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缴清物业管理费及水、煤气、电、
有线电视等费用,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应组织验收、接管、结算。
f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管理档案。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管理档案及维修
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售房单位应在购房人入住前将申请信息资料等送市公房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后30日内,提供楼盘表及工程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市保障住房办组织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介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移交,并做好相关前期工作。第四章管理费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
第二十八条
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应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和房屋专项
维修资金。已出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户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第三十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户自付物业服
务费的2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80;属于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6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40;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财政不给予物业服务费补助。物业服务补助费可在住户缴交物业服务费时直接扣减,由物业服务企业汇总统计后报市公房管理中心核拨。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补助费、政府委托管理费、监管工作
经费、未出售出租房屋管理费、前期物业费用、政府承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公共
f维修金,及小区智能化管理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对
外公开招租,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第五章监督检查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街道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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