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社会保
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财政、民政、市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审计、监察、广电、供电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约定。第二章第四条房管理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核拨委托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三)培训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四)审核物业服务费补助,负责办理房型调整和退出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产局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性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和承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社会保
障性住房的承租户应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的
f(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工作;(六)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委托管理工作;(八)负责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九)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十)政府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市主管部门的业务
指导下,承担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一)对住户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二)对物业服务费补助、租金补助及住房户型调整等进行初审;(三)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四)负责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五)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做好社
会保障性住房社会综合服务工作,协调公安、劳动、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资格条件的协查工作。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保障性住房区域内违规使用房屋或违法行
f为的报告后,应及时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第七条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