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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释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是关于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立法宗旨即立法目的。是指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相应的制度以达到要实现的目标,也是确立法规条文规范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本条立法宗旨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开展以来,在理论的探索、政策的制定、实际工作的开展都卓有成效,在此基础上以法规的层面来建立和完善此项制度,有益于稳定和长效,并具有强制力。2、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强调政府的公共职能作用,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应承担的职责。3、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这是立法的最实质目的,以立法形式破解“住房难”的问题,以法的效用体现为民办事实。4、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逐步解决住房困难,在住的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让广大市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一是本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城镇、农村,是一部较大市法规。二是本条例适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各环节的管理与服务方面。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f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义及类型的规定。本条例所指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提供,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了供应对象,限定了租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由此构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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