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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
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电梯的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f(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
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
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
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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